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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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最高保额(元)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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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一周年内,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 级残疾的,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第一个保险单 年度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 (二)自本合同生效日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 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以保险单载明的 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一点一 倍给付; (三)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 残疾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 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 |
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 | 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自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起,投保人 免交本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
教育金 |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六周岁、九周岁、十二周岁及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及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 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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