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即主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指主合同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时,年龄不满六十六周岁的主合同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或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六周岁的子女或继子女并经记载于保险单上的。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主合同有效期间内,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您可以继续交付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您与我们双方均无书面反对的意思表示的,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一年。续保的始期以原附加合同届满日的次日为准。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依续保生效当时被保险人的职业、职务或工种重新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如属中途申请附加的,本期应交保险费按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至主合同下一期保险费应交日的日数比例计算交付。自下一期起,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
如主合同的交费期间早于其保险期间届满的,则于主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限以年交交费方式交付。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 、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 或受酒精、管制药物 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的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过敏 、原发性感染 及药物不良反应 ;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 、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 所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 、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 或探险活动 ;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 险人进行特技 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十三)国家及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