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规定
1、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88周岁。
2、交费年期:10年期或20年期。
3、交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
4、承保年龄:1周岁至交费期满不超过65周岁。各交费期间的投保年龄上限如下:
交费期间
|
十年
|
二十年
|
投保年龄上限
|
55周岁
|
45周岁
|
5、保额说明:
国泰附加全心保手术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额,以10元为单位:最低50元,最高200元。
国泰全心保两全保险的保额与“国泰附加全心保手术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同。
因下列(一)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因下列(三)至(二十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接受手术治疗的,或因下列第(二)至(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初次罹患“肌营养不良症”的,不受本条第(八)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自杀;
(十一)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
(十二)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
(十三)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十四)美容、所有牙科治疗、牙科手术、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科手术,不在此限;
(十五)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
(十六)怀孕、宫外孕、葡萄胎、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
(十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八)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导致的伤害;
(十九)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复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二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二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 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