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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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最高保额(元)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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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一)若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合同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合同所列第一级残疾的, 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退还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所应交的合同及附加美福重疾合同 的保险费总额,合同效力终止。 | |
生存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存保险金。 | |
满期保险金 | 若年龄达到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即行终止。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于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 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初次罹患“肌营养不良症”的,不受本条第(八)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因其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一并终止,并依照主合同的约定,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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