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成长关爱少儿意外伤害保险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特色: 专属少儿投保的长期意外保障产品,针对意外导致的身故和伤残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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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此产品的内容由沃保网保险专家整理,此产品的准确条款请以保险公司官网为准

产品详情
  • 适合人群:个人、少儿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 保险期限:30年
  •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险责任 最高保额(元)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直接 导致身故,按照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 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 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 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 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 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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