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因本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第32 项、第33 项和第80 项所导致的除外);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2 种至第8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