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财富一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特色: 长期年金理财产品,交费期限短,保单生效第3年起年年领取保险金,期满可领取已交保费,万能账户与分红同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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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此产品的内容由沃保网保险专家整理,此产品的准确条款请以保险公司官网为准

产品详情
  • 适合人群:个人
  • 投保年龄:0-70周岁
  • 保险期限:至105周岁
  •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险责任 最高保额(元)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 保险金。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 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 止。
生存年金给付 自合同的第3 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70周岁均可投保,投保范围广


交费期间:3年短交费


保险期间:10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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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对象:45岁 女

侧重险种: 养老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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