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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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最高保额(元)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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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自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保险公司按您选择的领取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保证给付期为20年。 如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证给付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下列选项之一给付保证给付期内尚未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且该选项在与保险公司约定之后不可进行变更: 1.保险公司继续向保证给付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保证给付期届满,合同终止; 2.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的贴现值总额,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届满后仍生存,保险公司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至其身故,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因上述其他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2.4、3.2、6.1、8.1和9.3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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